法律分析:在孵企業認定標準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壹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壹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60個月)。
5.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後,現金部分壹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6.單壹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壹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壹般不大於3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引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8.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壹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