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
標的額2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25%,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萬元—1000萬元部分,收取0.2%;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收取0.1%;5000萬元—1億元部分,收取0.05%;1億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
標的額2萬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萬元—10萬元部分,收取0.6%;10萬元—100萬元部分,收取0.4%;100萬元—300萬元部分,收取0.2%;300萬元—500萬元部分,收取0.1%;5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證明民事協議
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加倍收取。
4、證明收養關系
生父母***同送養的,每件收費400元;
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600元;
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800元。
公證處是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公證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