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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被判無期徒刑可以出獄。

40歲被判無期徒刑,可能出獄。只要不是被判死刑的人,都有通過減刑提前出獄的可能。所以被判無期徒刑的人,不管年齡多大,只要表現好,悔罪認真,多做壹些對自己和國家有利的事情,比如立功,都有可能通過減刑提前出獄。也就是符合減刑條件就可以提前出獄。

無期徒刑不等於無期徒刑。符合條件後,可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抵禦自然災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處無期徒刑的,即使符合全部減刑條件,刑期也不得少於十三年。除了第五條的要求,其他條件都沒問題。但是,有些條件很難定義。比如第三條,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專利,並有重大技術創新的犯罪分子才有資格。

但是我身邊就有這樣壹個案例。比如我朋友以前是壹些專利的發明人,但是發明專利證書上的發明人不是他自己的名字,是別人。因為這個東西的發明,說白了就是壹套信息,信息是可以交換和傳遞的。我不知道他是在什麽條件下傳遞信息的,也不知道索要信息的人的目的。也許有專利的人在壹線城市申請戶口可以加分。

既然無期徒刑不能少於十三年,為什麽可以隨時出獄?

這就涉及到壹個名詞叫“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獲得保外就醫的壹種執行方式。壹般來說,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執行監外執行,即監外執行的時間可以算作服刑時間。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1,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

2.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被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已服刑七年以上,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原判刑期三分之壹(已減刑的,按照減刑後的刑期計算)(包括減刑的時間),患有慢性病,長期就醫無效的。但若病情惡化,有死亡風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

4.60歲的他體弱多病,已經失去了危害社會的可能。

據我所知,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後期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也不少,但最後基本都是監外執行,就不贅述了。

重點是符合壹定條件的罪犯是不允許保外就醫的。其中有壹條提到,犯有嚴重罪行、遷怒於民者,不得保外就醫,但這壹條也很難界定。比如,雖然罪行嚴重,但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屬原諒並賠償和解,就會得到解決;人們很憤怒。沒有大數據調查的支持,有多少人憤怒?什麽樣的憤怒是眾怒,在網上噴幾句就是眾怒?這個裁決者也需要壹定的主觀意識,不可能絕對客觀。況且對於外人來說,過幾年就忘了。這種民憤是基於什麽時間節點?

我說的“隨時”,不是指絕對的隨時,而是相對於13年的刑期。因為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需要減刑為有期徒刑,這是保外就醫的前提條件。同時,保外就醫的審批流程也需要壹段時間。我說的“出櫃”,不是指監獄,而是指監外執行。

理想情況下,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少於13年就可以出獄。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在轉為有期徒刑並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出獄。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

適用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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