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註冊資金的區別三個方面的區別 1)註冊資本是企業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註冊資本與企業的實有資產數額是分離的,企業實有資產數額的變化壹般不會影響註冊資本的變化;企業註冊資金的數額與實有資產數額允許在壹定幅度內波動,當企業的實有資產增加或減少超過註冊資金數額的20%時,企業應按實有資產數額變更註冊資金。 3)“註冊資本”適用於公司,“註冊資金”適用於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法人企業。 國家對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1]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壹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壹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壹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壹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編輯本段]什麽是註冊資金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壹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壹致。”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註冊資金反映的是企業實際擁有的財產數額。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資本,是壹種象征,證明公司至少能承擔等同於註冊資金的風險。 註冊資金的使用: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完畢後即可轉入人民幣帳戶,用於購置辦公設備、生產設備及流動資金。只要到帳24小時以上,就可以正常使用,沒有什麽限制。但要註意,工商局查賬時壹定要有完整的財務手續,凈資產不要低於註冊資金。 [編輯本段]企業抽逃註冊資金的方式 企業抽逃註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壹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壹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采用利潤“先後分配”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註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註冊資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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