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誰申請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者要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的專用標誌,向當地的質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提出。
規則改了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第二十三條:“獲得批準的地理標誌產品所在地的生產者應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機構提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按照這個規定,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機構提出。
規則又改了
市場監督局成立後,地理標誌產品歸口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4月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原來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廢除,現在使用的是紅標。
紅標向誰申請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做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壹、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監督印制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並負責專用標誌的發放、使用和監督。實際操作中,目前是向各省市場監督局知識產權業務部門申請。
二、誰核準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都規定,由質檢總局發布核準企業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公告,核發《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公告,並核發專用標誌使用證書。
王律師提示
按照現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使用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紅標),現在是向各省的市場監督局申請,由國家部委核發專用標誌使用證書。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