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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地理標誌和商標的區別是1,地理標誌和商標的構成不同。地理標誌的構成要素是敘述性文字,以地理名稱直接說明商品的地理來源,暗示商品特定的、優良的品質,而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多樣化的,包括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立體標誌甚至顏色的組合,主要從視覺的可視性來說。地理標誌的構成壹般要求“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比較簡單。地理標誌表明商品來自哪裏,而商標表明商品來自誰。2.地理標誌和商標獲得權利的前提條件不同。取得商標權的前提是商標的註冊,註冊商標權來源於註冊。地理標誌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已經非常著名的特定商品,其固有的獨特品質、聲譽等特征與這壹特定區域密切相關。登記只是對已經存在的這壹權利的進壹步確認。因此,地理標誌的登記不是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而是壹種公示和權利的確認。3.地理標誌和商標的保護期限不同。商標有效期為10年。為了使商標繼續受到保護,權利人必須續展商標。地理標誌是可持續的,不受時間限制。免費商標註冊可在公司寶查詢,不收取代理服務費。4.地理標誌和商標標識質量不同。商標先申請核準註冊,再積累商品信譽,形成無形資產。但地理標誌先積累多年,再申請審批註冊,被視為知識產權。5.地理標誌的保護方式不同於商標。現行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更多的是基於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所以其保護方式是“禁止”,即更多地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經濟法的規制,而對商標的保護實行私法化,其保護方式是“平行禁止”,即以商標法為核心,輔以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經濟法的保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文章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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