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有什麽區別?

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有什麽區別?

壹、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相似性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屬於同壹個概念。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有些地理標誌不是。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體系,受商標法保護的壹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質量證明商標。註冊原產地證書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原產地名稱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理論上認為,名字因其用途而具有“第二層含義”,即人們受其保護。原產地證書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區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環境及其對商品質量特征的本質影響。在TRIPS協議中,原產地名稱被替換為地理標誌,該協議第三節第22條規定:“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壹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結於地理原產地。”將TRIPS協議中地理標誌的定義與《巴黎公約》和《裏斯本協議》中原產地名稱的定義進行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到,TRIPS協議是在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定義地理標誌的,兩者的內涵是相同的。地理標誌和地理產品(標誌)具有相同的特征、功能和作用。首先,地理標誌和原產地產品(標誌)都是表明商品(產品)來源的某壹區域的特征,本質上是地理標誌。其次,地理標誌和原產地產品(標誌)都是用來表示產品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所在地區的自然或人為因素(屬性)決定,都是商品(產品)的質量標誌。三是是否利用地理標誌或原產地產品(標誌)來區分商品(產品)的來源,從而對特定區域的產品實施特殊保護,目的是保證這些商品或產品的特定質量,促進和發展傳統特色產業,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雖然名稱不同,但內涵和本質是壹回事。地理標誌保護和原產地產品保護都是對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質量的產品的保護。二、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在國際上,只有馳名商標和證明商標才能得到特殊保護。”我國商標法已與WTO規則接軌,因此商標的認證成為特色農產品和手工藝品走向國際的通行證和護身符。(1)不同的法律效力。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原產地地理產品保護的基礎上發布的《原產地地理產品保護規定》。本規定為部門規章。因此,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2)申請人不同。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是指符合有關規定的國內法人和機構,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根據《原產地地理產品保護條例》,原產地地理產品保護申請人設立面向地方質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的原產地地理產品保護申報機構(以下簡稱“申報機構”),是壹個相對純粹的管理機構。從而證明商標的主體是“市場導向的”,更能體現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與國際接軌,體現“對等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3)執法機構不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商標的執法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原產地保護的執法機構是各級技術監督部門。(4)標誌的形式不同。和普通商標壹樣,“證明商標”是壹種符號。不同的證明商標有不同的圖形和文字的個性特征,沒有固定統壹的符號。但“原產地域產品”是可以通過固定統壹的符號被大眾識別的,即所有原產地域的產品都是由國家質檢局標註的。(5)保護區範圍不同。目前,在已加入世貿組織的100多個國家中,除法國等20多個國家外,絕大多數與中國貿易關系密切的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等,都通過商標法以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保護。國際上對證明商標的保護範圍遠大於原產地名稱。根據國際慣例,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原產地名稱在中國註冊為證明商標後,才可以根據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協定議定書》)進行國際註冊,保護原產地證明商標,從而有效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6)品牌推廣不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馳名商標認定,進壹步提升品牌形象,提升消費者的忠誠度和好感度,加大證明商標保護力度,允許符合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規則的企業使用。然後推廣品牌效應,讓生產經營者獲得更大的利益,原產地名稱只有通過地理標誌申請註冊核準證明商標才能實現。註:本文中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為原產地產品。

  • 上一篇:代表建議可考慮開征遺產稅,妳對這個提議怎麽看?
  • 下一篇:電子商務對財務管理的影響研究國外文獻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