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
根據政社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要求,強化政府人才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幹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
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完善符合人才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改革完善科研項目招投標制度,健全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科學化水平。進壹步改革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充分體現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完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
優化企業家成長環境
遵循企業家成長規律,拓寬培養渠道。建立有利於企業家參與創新決策、凝聚創新人才、整合創新資源的新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進壹步營造尊重、關懷、寬容、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文化環境。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中長期激勵措施。
加強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知識產權鑒定機制,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加大對創新人才激勵力度
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完善市場評價要素貢獻並按貢獻分配的機制。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采取其他激勵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才獲得現金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完善人才獎勵制度。
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重視吸收民營企業育才引才用才經驗做法。總結推廣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模式,打造壹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
完善海外人才引進方式
實行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更大力度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千人計劃”),敞開大門,不拘壹格,柔性匯聚全球人才資源。對國家急需緊缺的特殊人才,開辟專門渠道,實行特殊政策,實現精準引進。支持地方、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項目,加強動態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擴大來華留學規模,優化外國留學生結構,提高政府獎學金資助標準,出臺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在華工作的相關政策。
健全工作和服務平臺
對引進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們深度參與國家計劃項目、開展科研攻關。研究制定外籍科學家領銜國家科技項目辦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決引進人才任職、社會保障、戶籍、子女教育等問題。對外國人才來華簽證、居留,放寬條件、簡化程序、落實相關待遇。整合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優化機構與職能配置。?
建立多元投入機制
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完善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加大人才開發投入力度。實施重大建設工程和項目時,統籌安排人才開發培養經費。調整和規範人才工程項目財政性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創新人才與資本、技術對接合作模式。研究制定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發展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人才創新創業資金扶持力度。落實有利於人才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完善國家有關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