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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地理標誌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範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國家標準;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如下:

(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的地理標誌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三)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並加註商標註冊號。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下義務:

(壹)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誌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規範標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三)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

申請地理標誌商標的流程:申請地理標誌商標可以以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申請,申請流程和普通商標壹樣,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向商標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

法律依據: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維護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使用,促進地理標誌產品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用標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專用標誌,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誌的產品的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

第三條 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誌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誌的基本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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