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擴展數據: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求。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建設單位優先向本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出租。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求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後,方可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車位、車庫出售前壹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和出售價格。當待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房屋數量時,每個業主只能購買壹個車位、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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