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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系統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經濟規律辦事。

地勘體制和機制作為上層建築,是經濟基礎的反映,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中國正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們要建立新的地勘體制和機制,就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按經濟規律辦事。因此,首先要給地質找礦壹個正確的產業定位。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地質勘查可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以尋找采礦權和追求利潤為目的的地質勘查屬於商業性地質勘查,其產業定位應該是礦業的壹部分。即《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的第二個行業類別B稱為“采礦業”。原因是:

(1)從采礦業完整的生產過程來看,必然包括兩大階段,即礦產勘查和礦產開采。由於礦產資源大部分埋藏在地下,具有隱蔽性的特點,不經過勘探就不知道其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所以,對於隱藏的礦產資源,在開采之前,首先要找到它,把它找出來。探礦是為了采礦,采礦必須是探礦。現實中,很多探礦和采礦活動都是由壹個團隊進行的,稱為“探采結合”,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紫金礦業等。探采結合如此,探采分離不能改變其產業性質。

(2)從資本補償的角度看,探礦權、采礦權投資的全部補償最終來自礦產品銷售收入。在“探采”企業中,探礦權、采礦權成本通過攤銷逐步進入礦產品成本;在“探采分離”的企業中,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礦山企業購買,形成資產,然後逐步進入礦產品成本。它們的區別在於:“探采結合”是以成本進入的;“探采分離”就是價格進入(帶升值)。但不管它以什麽形式進入礦產品成本,最終的補償都必須從礦產品銷售收入中解決。理論上,礦產品賣不出去,探礦采礦的資金鏈就斷了。從這個意義上說,真正的礦產勘查投資長效機制必須建立在其正確的產業定位之上。

(3)從經濟效益的相關性來看,探礦和采礦的成本可以互補。在礦產品價格相對固定的情況下,如果探礦成本高,采礦成本低,兩者之和還是有利可圖的,可以接受。例如,如果危機礦山在附近尋找礦山,它可以容納更高的勘探成本。如果勘探成本低,開采成本高,兩者相加無利可圖,不可接受。這說明探礦權價格的形成主要不在於與其他產品的比較,而在於自產礦產品成本的可承受性。

這壹定位表明,商業性地勘既然是礦業的壹部分,就必須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業經濟活動規律。結合地質勘探的實際情況,應特別註意以下四點:

(1)商業性礦產勘查必須接受市場配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根本區別之壹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我國礦產品生產絕大部分壹直是市場配置,即在哪裏開礦,開什麽礦,不是政府在微觀層面決定的,而是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決定的。這種格局必然要求作為礦業生產要素的礦業權生產必須接受市場的配置。但現實中,在“探采分離”體制的運行中,相當壹部分非企業地勘單位並不重視市場配置。在他們看來,只要找到礦,就能緩解資源瓶頸,為國家做貢獻。至於找到礦後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並不重要。所以他們強烈要求國家投資探礦,不受市場約束。這對於商業性的地勘主體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會造成資金鏈的斷裂。

(2)商業性地勘投資必須資本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根據會計理論,如果壹項支出的受益時間長於壹個會計期間,則應將其資本化,計入長期資產,並在長期資產被消耗的期間確認為費用;如果壹項支出的效益僅限於壹個會計期間,則應將其視為收益性支出,即應在支出期間確認為費用。顯然,大量的探礦權、采礦權屬於前者。但目前我國固體礦產勘查投資中,有相當壹部分投資主體不搞資本化,而是實行費用化,即所有勘查投入都在當期核銷。這種嚴重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行為是非常有害的。首先,不能真實反映礦業權成本,不能通過成本約束規避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這樣壹來,必然會形成高成本低收益的礦業權。其次,這種做法使得投資資本化的人面臨不公平的市場競爭,被擠出市場。這樣下去,礦業權市場就不是優勝劣汰了。

(3)商業性地勘的成果壹定是投資者和受益者。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經營活動都是以資本為核心進行的,追求資本的增值,國家通過法律保護資本的合法權益。這種權利是采礦權特有的,即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成本後的盈余。成本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消耗的原材料費用、提取的折舊費、管理費等。這些費用在采礦權通過轉讓獲得收益之前已經支付。作為壹種生產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得到了自己的回報,與投資者進行了清理。至於礦業權轉讓後獲得的收益與成本相比是盈余還是虧損,他們也不承擔責任。這正是“誰投資誰受益”的確切含義。但在地質找礦的現實中,有壹個命題是技術服務要分享資本收益,而且是有“知識產權”支撐的。

顯然,這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投資方同意以技術和知識入股,或者同意分享壹定比例的利潤,當然是可以的;如果采礦權是知識產權,且要求利潤分成,則不能成立。

(4)商業性地質勘查成果的產權必須得到保護。保護所有者財產的合法權益是市場經濟理論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經明確,探礦權、采礦權屬於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所有權人擁有法律規定的權力,其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但在實踐中,這種財產權經常受到侵犯,嚴重幹擾了礦業權的正常運行。侵權者往往以“國家投資”或“資源國家所有”為借口,強行買斷或占有采礦權。這是不允許的。即使是國家出資,也不是國家直接投資,而是通過國有地勘單位,政府無法收回。因為屬於法人財產權,所以也受法律保護。正是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承認和保護,才能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體制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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