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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年度審核具體在什麽時間?又在哪壹級部門年審?民生類問題

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所以妳壹家四人就填壹份表,具體的條件可參照下面的文件

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

為進壹步規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閩政〔2004〕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閩政〔2007〕7號)精神,制定農村低保工作規範。

壹、農村低保工作原則

農村低保是指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基本生活;

2、屬地管理;

3、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4、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公平、公正、公開。

二、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壹)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工作管理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二)省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農村低保工作。制定全省性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省級農村低保年度補助資金需求計劃,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協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草擬全省農村低保標準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和檢查農村低保工作;負責全省農村低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農村低保工作有關的事項。

(三)設區市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制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本行政區農村低保標準;編制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協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本行政區農村低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農村低保工作有關的事項。

(四)縣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本行政區農村低保標準;編制本行政區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農村低保信息系統;負責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的審核;受理轄區居民的低保申請,指導村委會開展農村低保工作;定期核查轄區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六)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管理審批機關)委托,負責受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請;組織成立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等基本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初審和公示;跟蹤核查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

三、農村低保範圍及低保待遇

(壹)凡本省農村居民,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二)各地按照當地低保標準制定相應的分檔補助標準,根據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難程度給予不同檔次的補助。

對重度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等特殊困難對象給予重點保障,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農村低保對象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已經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予取消:

1、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者弄虛作假的。

2、拒絕接受低保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員自費(不含社會各界或親戚朋友資助)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4、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5、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拒絕勞動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經商而轉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額價值收藏、買賣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於農村低保標準饋贈、禮金支出的;平時穿戴具有較高經濟價值首飾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飼養觀賞性寵物的。

8、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單件價值在800元以上)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建設(實施“造福”工程除外)或非拆遷原因購買住房、近壹年內裝修現有住宅且無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擁有具備壹定經濟價值、可租賃的閑置住房的。

9、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處於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0、申請人的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11、按規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農村低保標準確定與調整

(壹)農村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電、燃料、其他日用消費品等費用確定。

(二)設區市所轄區農村低保標準,由設區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縣或縣級市的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各地制定的農村低保標準不得低於省定標準。

各地農村低保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及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五、農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實與計算

(壹)家庭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貨幣收入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農村居民受雇於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勞動收入;

2、家庭經營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加工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相關稅費後的實際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體分配及其他股息與紅利收入、保險收益以及其他投資收入、土地征用補償收入、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包括養老金、軍人轉業費或復員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部分、保險賠償金、退耕還林補貼、歸僑生活補助費、庫區移民生活補助費、老年人定期生活補貼、贍養費或撫(扶)養費、救濟金、接受的饋贈和繼承的遺產、偶然所得收入等;

5、其他應當計算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或按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認定的物品價格計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時,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按上年度家庭總收入除以***同生活家庭人口數計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總額÷家庭人口數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優撫對象、革命“五老”、建國前入黨老黨員等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2、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特殊津貼;

3、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4、因公(工)傷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工傷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或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生活補助金;

5、在校學生的生活津貼、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

6、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

7、與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的親友、社會組織或政府給予的數額在500元以下的壹次性臨時資助、救助或慰問款物;

8、因病生活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部分;因災生活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住房修復部分;因就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學費支出部分;

9、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

1、個人申報法。申請人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2、入戶調查法。經辦人員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法。對於外出務工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向用工單位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消費跟蹤法。由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

(四)農村居民因國家征用土地、房屋拆遷而獲得壹次性補償金的,應視情計入家庭收入。購買住房或自建房屋後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攤年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可分攤年數=補償金收入結余部分÷(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

其他收入在計算可分攤年數時,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租房住的,補償金收入在扣除兩年的租金後(租金數額以租房協議為準),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補償金收入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五)農村居民因國家征用耕地而獲得壹次性補償金的,應視情計入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全部補償金計算可分攤年數,在可分攤年數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攤年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六)領取壹次性補償費用的人員,在可分攤年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補償費提前用完(以使用憑證為依據),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

(七)計算申請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時,有贍養費、撫(扶)養費支出的,應從申請人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的,應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贍養費、撫(扶)養費支出或收入的計算方法:

1、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如果法院提供無法執行證明的,不計入家庭收入。

2、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兩倍以上的,按下列計算公式計付贍養費、撫(扶)養費。

計算公式:贍養、撫(扶)養費=[贍養、撫(扶)養人家庭年總收入-當地農村低保標準×200%×贍養、撫(扶)養人家庭人口數]÷[贍養、撫(扶)養人家庭人口數+被贍養、撫(扶)人數]

3、實際支付贍養費、撫(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贍養人、撫(扶)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或者等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兩倍的,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扶)養費。

(八)外出務工人員的實際收入壹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於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際收入壹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於經營地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但不應低於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申請人家庭有靈活從業人員的,其收入依據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收入測算標準進行認定;收入難以認定的,按照當地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九)認定家庭實際收入的有效證明。

1、務工人員的收入證明,由用工單位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3、從事第三產業非正規就業工作人員的收入證明,由鄉(鎮)或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認定其收入並出具證明。

4、從事建築業、修鞋、縫紉、廢品收購等行業人員的收入證明,由本人申報或由知情人提供情況的,村委會評議小組經調查後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

上述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農村低保待遇申請與審批

(壹)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村委會入戶調查、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抽查、審批的程序辦理。

農村低保按照年度動態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至12月受理申請、集中審批。農村低保申請家庭從獲得批準後的下壹年度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二)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殘疾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3、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賃合同、就業狀況證明、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歸僑生活補助費證明;

5、領取壹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壹致的,居住地村委會應按照戶籍地村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應由戶主方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員戶籍地村委會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組成家庭且***同生活在農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

(四)村委會受理申請後,應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狀況等進行入戶調查。入戶調查工作人員至少2人,並填寫《農村低保家庭調查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村委會應組成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駐村鄉(鎮、街道)幹部等組成。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後表決。出席評議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並存檔。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

出席評議小組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評議對象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低保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限為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會議未通過或者公示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好審核記錄。認為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對擬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村委會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下達批準通知書,並由村委會代發由省級民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壹代辦的金融機構存折;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不予批準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定有異議的,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於村委會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應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評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再次進行公示。經評審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農村低保對象管理

(壹)低保對象在同壹縣級行政區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關系變更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和低保檔案復印件,到遷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請手續,遷入地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二)各地應實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月或按季足額發放農村低保金。

對於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派專人上門發放農村低保金。

(三)農村低保實行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金額有升有降的年度動態管理機制,每年10月對所有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年審,並張榜公示,公示時限為不少於7日。管理審批機關根據農村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變化情況,辦理續發、停發、減發或增發農村低保金的手續。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在《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上蓋年審章,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辦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續,下壹年度起停發農村低保金,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農村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做好低保申請人入戶調查的信息采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低保對象的信息錄入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按照壹戶壹檔的要求,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檔案,並設立專櫃保存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低保對象申請表、調查審批表、補差金額調整表、發放名冊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審花名冊、評審記錄、發放名冊等;村委會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議小組會議記錄、發放名冊、公示名冊等。

八、農村低保資金管理

(壹)農村低保資金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3、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資金。

(二)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用於農村低保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門應根據年度動態管理核定的農村低保人數,編制下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當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壹列入下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農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管理原則。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農村低保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應於每月月底前編制下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審核後,根據月支出計劃提前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農村低保對象名冊和補助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農村低保對象個人帳戶。少數實行按季度發放保障金的地方,農村低保資金最遲應於每個季度的第二個月月底前發放到戶。

(四)各地農村低保工作所需業務經費,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在部門預算中統壹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主要用於低保核查、建檔、培訓、信息系統建設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九、農村低保工作監督與檢查

(壹)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意見箱和咨詢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咨詢、投訴、舉報。對於群眾投訴和舉報的問題應逐壹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有關人員反饋。

(三)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農村低保資金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跟蹤監督、審計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情況。

十、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福建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福建省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規定》(閩民救〔2004〕32號)、《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04〕9號)與本規範不壹致的,以本規範為準。各地可根據本規範,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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