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為堅決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切實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東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制定了相關辦法。
加強行業監管,推進多方共治,《通知》提出,加大房價信息公開力度。進壹步完善壹二手房價監測統計機制,利用地理空間信息和壹二手住宅網簽交易數據,建立網上“東莞房價地圖”,公布全市壹手房產網簽交易價格和二手房產交易參考價,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散布謠言和謠言,炒作學區房,炒作虛假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
同時,規範住房信息發布管理機制。中介協會要加強二手房交易的市場調研和掛牌價格監測,對房源信息發布做出統壹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接受委托時,不得渲染交易信息引導業主隨意擡高報價。展示的房源價格必須與業主書面委托價格壹致,不得通過線上線下渠道接受和發布明顯高於東莞二手房交易參考價的掛牌價。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加強對發布房屋信息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明確房屋信息投訴舉報方式和違法經紀行為處理機制,發現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違規發布虛假房屋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中介協會進行處理。
在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違法行為方面,通知明確,要加大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以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和公眾關註為主要線索,以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為出發點,依法嚴懲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炒作學區房、炒作虛假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市場預期的行為;不得誘導、指使、協助購房人騙取購房資格,騙取、騙取住房公積金,通過偽造證明材料、依托第三方公司繳納社保等方式規避限購限貸;不便於客戶對同壹套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陰陽合同”,非法逃避交易稅費;不得違反交易資金監管的有關規定,非法占用或者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強行提供代理服務或者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的方式收取費用。
此外,不得允許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通過“ABC單”和交易鏈控制賣方和房屋,以“無購房資格”、“正在等待貸款審批”為借口,誘導賣方和第三方網簽房屋或賺取差價;不得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囤積房源、炒賣房號、收取“茶水費”、“內部賣房”;嚴禁商品房營銷電話擾民、惡意電話騷擾、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通知》指出,今後將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稅務、金融監管、宣傳、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綜合采取集中約談、暗訪檢查、“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聯合執法、重點審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強化責任,保持治理房地產中介亂象的高壓態勢。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對發布東莞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店鋪、互聯網平臺、房地產網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違規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經紀機構進行公示,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