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他包括:獨占制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銷售權。
2、許可權:通常情況下,許可權是專利權人通過與願意實施其發明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簽定實施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許可權,壹方面是因為在科學技術技術
猛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由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發明創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諸實施;另壹方面,許可權能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地實施。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小、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轉讓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5、放棄專利的權利: 放棄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了對其專利發明的獨占實施權。也就是說,某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人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不再主張其獨占權利。
6、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