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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關於研發費用的範圍那些費用可以免稅的有實際經驗的會計來

首先,我要告訴您科研費用不是直接免稅,而是應納稅所得的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壹)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根據以上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貴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應當屬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研究開發活動應當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3、應當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必須是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八項費用支出。

舉例說明,某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5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當年發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20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管理費用”列支60萬元;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無形資產”科目列支140萬元。計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額=60*50%+140*150%=30+240=27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270=23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0*25%=57.5萬元。

與加計扣除前相比較,通過加計扣除後獲得稅收優惠為500*25%-57.5=67.5萬元。

值得說明的是:如果通過加計扣除後形成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壹點,新法與原《條例》規定相比較,顯得更加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

八、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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