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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屏幕拍攝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在電影院拍照並非法傳播情節嚴重的,屬於侵犯知識產權罪。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局《關於嚴厲打擊影院侵權非法錄制電影行為的通知》中提到,非法錄制電影和非法傳播盜版節目是違反刑法和著作權法的嚴重犯罪行為。鼓勵和支持電影版權方依法追究盜錄者和非法傳播盜版節目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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