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分為產品發明和技術方案的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壹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發明,即利用物體來表現自己的發明,如機器、設備、儀器、用品等。方法發明是指發明人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是針對某種物質使其產生新的技術效果的發明。方法發明的技術方案通過操作方式和工藝流程的形式表達。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和方法以及以簡單平面圖案為特征的設計在此不保護。由於實用新型專利和申請具有無需實質審查、審批周期短、費用低等特點,該類型專利的申請量占專利申請總量的2/3。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做出的具有美感並適合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即產品的風格。還包括以簡單平面圖案為特征的設計。
專利申請的形式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紙質形式)或者電子文件形式辦理。
2.1書面形式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應當在審批程序中提交紙質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或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交,不具有法律效力。
2.2電子文件形式
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
申請人申請電子專利並被受理的,應當在審批程序中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以電子文檔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說明外,申請人以紙質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電子文件的格式要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公布。
3.適用詞
規則4
3.1中國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但外國政府部門出具的或者在國外形成的證明或者證據材料除外。
審查員以申請人提交的中國專利申請文本為審查依據。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所附的外文申請文本,僅供審查員在審查程序中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漢字
本章第3.1節中的“中文”壹詞是指漢字。專利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應當使用漢字,用詞和句子應當符合現代漢語規範。
漢字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公布的簡化字為準。專利局可以對申請文件中的異體字、繁體字、不規範簡體字進行更正或者通知申請人進行更正。
規則4.1
3.3外文翻譯細則4.2
外文專利申請文件應當翻譯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術語應當按照規定翻譯成中文,並采用標準化術語。外國科技術語沒有統壹的中文譯名的,可按壹般慣例譯成中文,譯名後應在括號內註明原文。計量單位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包括國際單位制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如有必要,本領域已知的其他測量單位可標在括號內。提交外文文件和證據材料時(如優先權證明、轉讓證明等。),有關各方應同時附上標題的中文譯文。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全文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的中文譯文;逾期未提交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細則118.1
4.標準格式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格式。標準格式由專利局按照壹定的格式和樣式統壹制定、修訂和公布。
對於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以非標準形式提交的文件,審查員可以按照規定發出補正通知書或者發出視為未辦理手續通知書。
但是,申請人在答復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補正或者意見陳述書格式不規範的,只要寫明申請號,表明是對申請文件的補正,並且簽名或者蓋章符合規定的,可以視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4.1紙張
用於各種文件的紙張應柔軟、結實、耐用、光滑、無光澤和白色。其質量應等於或高於80克膠版紙。
4.2規格
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等表格的規格均為297mm× 210mm (A4)。
4.3利潤
申請文件頂部(帶標題,從上邊緣到頁邊距)留25毫米空白,左側留25毫米空白,右側留15毫米空白,底部從頁碼下緣到頁邊距留15毫米空白。
規則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