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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存證適用於什麽?

電子數據存證是相對於傳統的公證存證而言的。

傳統的證據固定主要依賴公證處,但公證處在時間響應、應用場景、成本等多個方面都難以滿足電子化數據存證的需求,於是出現了壹批第三方電子存證機構,總的原理就是把取證存證的工作從公證員那裏轉移到當事人手上自行完成,這就是電子數據存證。

電子數據存證按照字面解釋即將電子數據證據信息保存在安全穩定的數據庫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調用,同時它還采用了特定的技術以便能將這種過程通過數據予以記錄,來證明特定時間的電子數據的狀態,也可來證明電子數據在存儲後並未被篡改。

它主要應用於知識產權證明、電子票據、電子檔案等領域。當然電子合同、電子郵件、圖片等電子數據都可以采用電子存證服務進行證據保全。

電子數據存證的意義在於證明所存儲的數據在特定時間的狀態,保證該數據在存儲後無丟失且未被篡改,保證其真實完整性。

但是,電子存證只能證明數據在存儲後的狀態,只能證明靜態的結果,但無法證明結果產生前,動態的過程。

既然電子存證僅能證明靜態的結果,沒辦法確保數據產生、交換、傳輸動態過程的真實性,那就繼續探索其他的解決之路,而電子公證技術就是最可靠的解決方案。

電子公證是保障電子環境下發生的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可靠證明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與公證法律服務進行深度融合。

從技術角度論述,電子公證是基於可靠信息和安全技術的綜合應用,以確認並保證特定電子數據從數據生成、數據傳輸、數據存取等各環節,全生命周期的真實、可靠且不可篡改的壹種技術實現方法。

從法律角度論述,電子公證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術方法,對發生在電子環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的判斷和確認,並讓公證法律服務機構(公證處)在必要時可就此真實性提供公證證明,將技術真實輸出為法律真實的壹種公證法律服務方式。

借由電子公證,可實現各種電子環境的對特定法律行為“不可篡改、無法偽造”、“除了真實,無有其他”的法律效果,有效地解決了數字世界中數字行為真實性證明的難題,是公證法務服務與電子信息技術的再壹次創新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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