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是否合法,釣魚執法也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壹個名詞。這種行為其實是對法律的挑戰。釣魚執法的手段無疑是惡劣的。我們看看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釣魚執法合法嗎1 1。釣魚執法合法嗎?
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市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明確禁止“釣魚執法”,將切斷“釣魚執法”源頭。
《規範》明確禁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釣魚”;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意見》規定,執法手段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個新文件還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通過拍賣、變賣沒收非法財物。
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給行政執法單位,用作行政執法經費或獎勵經費。法律專家認為,上述規定切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
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釣魚執法合法嗎2什麽是“釣魚執法”?
經常聽說有個“釣魚執法”。“釣魚執法”壹般是指執法人員假裝與對方打交道,與違法或犯罪嫌疑人接觸、交易,最終獲取違法或犯罪嫌疑人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證據”,以此來懲罰嫌疑人,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壹種執法方式。
壹次,運管部門冒充乘客,乘坐無營運牌照的“黑車”,通過支付車費的方式獲取其非法營運的“證據”,並據此對非法營運者進行重罰。
在販毒案件中,由於此類案件的交易基本是秘密的,常規的偵查手段很難偵破此類案件。
因此,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類似毒品犯罪的嚴重刑事案件進行“隱藏身份偵查”,這在偵查中被稱為“特殊情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釣魚執法”。按照規定,實施“隱藏身份調查”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然而,任何人都不應被誘導犯罪。
偵查本身就是破案,不是人為制造刑事案件。所以“引誘他人犯罪”是刑訴法明文禁止的。
執法者的法律後果
販毒案件中的“釣魚執法”,即特殊幹預,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執法只能發生在“立案之後”,而且必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否則,由於程序違法,相關人員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執法者(特工)會被非法處理。
執法者的法律後果。
特殊情況的介入往往是對嫌疑人的壹種誘惑,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具有犯罪意圖的引誘:犯罪嫌疑人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但被引誘販賣毒品。這種情況是被禁止的行為。嫌疑犯可以不認罪。
二、引誘次數:嫌疑人原本是打算販賣少量毒品,被引誘販賣大量毒品。這是允許的偵查行為,但嫌疑人可以進行較輕的抗辯。
第三,引誘的機會:嫌疑人沒有買家或賣家的渠道,特勤人員提供達成交易的渠道。這種情況下,有罪的也是嫌疑人,只能有罪。
事件本身的法律後果——“釣魚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如果特殊情況提供了回家和回家的通道引誘犯罪嫌疑人販賣毒品,即在實踐中形成了“雙套引誘”。在這種情況下,嫌疑犯可以不認罪。
毒品案件中的“釣魚執法”必須嚴格遵守“依法”的底線,雙套誘導、故意誘導的案件,立案前,或者未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等。,不能因為程序違法而作為定案的依據,達不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釣魚執法合法嗎3什麽是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近年來,釣魚執法成為壹些地方政府查處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這種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辦案數量,但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穩定。但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的公正形象,疏遠了幹群關系,更容易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擴展數據:
要根除釣魚執法中的這種不良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嚴懲利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其次,要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只有這樣,他們才能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性,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後,為了加強輿論監督,只有依靠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釣魚執法合法嗎?
釣魚執法是違法的。釣魚執法是指在法律上,當事人沒有違法意圖,受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釣魚執法應該是違反程序正義的,應該杜絕。
法律依據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征收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錄音、非法竊聽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獲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相關人員不認可的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五)經技術處理無法鑒定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而未辦理法定認證手續的;
(八)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