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定密的根本依據

定密的根本依據

保密法。

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劃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機關、單位認為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事項範圍中沒有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泄露後會損害國家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為不明確事項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保密法進行確定。

狹義的定密,就是把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每壹具體秘密事項,按照國家劃定的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下來,並通過相應的法規制度予以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基於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的不同,在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應該對這些義務規定不同的法律條款。保密義務壹般通過保密協議規定,並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百度百科-定密

  • 上一篇: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的服務業務
  • 下一篇:反壟斷法合理規則的適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