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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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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指南|作者:李莉律師

這是微信官方賬號第505篇,李力律師的博客,合夥人指南。

代其他股東持股之謎:名義股東被其他股東主張,但法院認為無法證明。

壹些關於公司股權的常規操作,比如股權轉讓、增資、代持股份,在很多人看來都是很簡單的事情。

的確,這些事情,在日常場景中,大多並不復雜。

以股權轉讓為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轉讓多少股權,支付多少股權轉讓款,然後約定何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基本可行。這簡單嗎?當然簡單。

其實我最喜歡做的壹件事就是和我的客戶或者潛在客戶交流,交流他們不擅長的知識和經驗。專業不同時,溝通的壹個難點,或者說有趣點,就是如何用對方容易理解的語言和邏輯傳達妳的專業想法。然而,這也是困難的。

當壹個客戶告訴我某某股權的操作非常簡單的時候,這通常不是壹個好的信號,因為這意味著我和這個客戶的溝通非常不充分。

股權轉讓等常規操作,可以簡單,也可以不簡單。詳細闡述這個事情真的不是壹個小話題,會涉及到公司法、資本運作、公司內部治理等很多內容。會操作有經驗的人大概會覺得常規的股權操作最後“很簡單”,但這和非專業人士眼中的“很簡單”不是壹回事。

例如:

以上三個階段,1階段和第三階段的人都覺得這麽簡單。只是壹座山,沒什麽好看的。但是,這兩者其實是完全不同的。

今天寫的是壹個關於代股東持股的訴訟。其實這種情況下的公司和股權轉讓看起來挺簡單的。然而,這樣壹來,壹筆糊塗賬,股東之間的矛盾不斷放大。

已確認的案件事實:

這些事實之所以被稱為“事實”,是因為它們得到了法院的確認,也因為它們得到了非常可靠的證據的證明,或者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然而,其他“事實”似乎相當關鍵,但問題出現了。

上海東麗公司倡導的重要“事實”;

為證明上述情況,上海東麗公司在二審上訴時,提供了案外人吳某某、陳某某的資料,分別證明案外人吳某某在2003年股權轉讓中未收到的相關款項,以及對本案股東會決議事項是明確的、認可的。

上述情況和理由,大部分是上海東麗公司作為上訴理由提出的。在我看來,看似羅列了這麽多條,其實都是極其無力的。

只要有負責任的律師或法律顧問審核,這些歷史股權轉讓協議就不可能那樣形成。上海東麗公司控制人蒲煥忠表示,孫敏的持股是代其持股的行為,那麽為什麽沒有壹張紙記錄這個事實,為什麽孫敏沒有簽字確認?孫敏,既然說是正常持股,為什麽股權變更材料上的簽字沒有本人簽字?

其實從法院的角度來說,法院有壹個中心任務,就是審理訴訟請求,而不是從各個角度來討論。法院要確認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所以法院圍繞訴訟請求看雙方提供的證據。

看看這些看上李海東公司的事實和理由。為什麽極其微弱?

先看這篇文章,“孫敏從未實際為公司出資,也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這是什麽樣的原因?

甩手掌櫃,很多人都知道,其實也有甩手的股東,而且很常見。

至於實際出資,認繳制本來是允許長期非實際出資的。而且,即使公司違反公司章程,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實繳出資義務,也不會立即喪失股東資格,必須經過法律認可的股東資格排除程序。顯然,上訴人上海東麗公司並沒有這種意識,否則也不會提出這樣的上訴理由。

妳看,這些法律上的理解其實是反過來的。在談判起草股權轉讓方案和股權轉讓協議時,要充分研究分析。

再看看這篇文章。“案外人吳某某將其股份轉讓給時,未收到40萬元股權轉讓款,故不具備相應的股東資格。”。股東資格的成立標準是什麽?是以受讓方是否繳納了股權轉讓款為依據嗎?這個問題涉及到股權轉讓的契約性與股權登記的公示性的區別與協調。這些問題也是股權轉讓協議談判時必須考慮和協調的。

看起來簡單嗎?

在我看來很簡單,但對於大部分沒有法律經驗的人來說,還是從利益最大化或者保護風險的角度考慮復雜壹點比較好。

法院的判決是:

在介紹合法經營的重要性時,很多人經常用可能存在的風險來警示。我個人覺得可能有更好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

我們用生活中壹些常見的事情來打個比方。

生活中,我們每天都要面對很多看似簡單的事情,需要我們去完成或者解決,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有些人傾向於什麽事情都簡單的自己做,有些人傾向於把專業的事情盡可能的留給專業的人。後壹種做法其實隱含了壹種來自古希臘蘇格拉底的人生智慧,那就是人要承認自己在大多數事情上是無知的。因為人承認無知,就會虛心對待壹切,不會輕易判斷自己已經知道,也不會輕易判斷不屬於自己專業的事情“很簡單”。

而且,從效率和利益上來說,還是把專業的事情盡量留給專業的人做比較好。關於這壹點,很多搞經濟的人會告訴妳,這是常識,就連那些時間管理的培訓書也會這麽告訴妳。

公司法、股權運作、股權設計、合夥組織的實際運用,即使在法律專業人士中,也要分擅長與否。比如長期專註於知識產權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未必是公司法專家。法律專業人士尚且如此,更何況非法律專業人士。

真正簡單的,是把時間和精力主要花在自己的專長上,把專業的事情盡可能留給專業的人去做,不把原本簡單的事情復雜化,不把本來可以做好的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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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微信官方賬號第505篇,李力律師的博客,合夥人指南。

    代其他股東持股之謎:名義股東被其他股東主張,但法院認為無法證明。

    壹些關於公司股權的常規操作,比如股權轉讓、增資、代持股份,在很多人看來都是很簡單的事情。

    的確,這些事情,在日常場景中,大多並不復雜。

    以股權轉讓為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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