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法律的角度看,莆田鞋作為仿冒品是不允許流通市面上,侵犯了正品鞋的產權,所以在我國是嚴厲打擊制造仿冒品廠商的。但是從民生的角度看,以Nike為例,近年正品Nike鞋的做工越來越差,而莆田鞋的做工甚至比正品Nike鞋做工更好,原價上萬的鞋子在莆田鞋裏可能最貴只賣五百人民幣,對比之下國人的選擇顯而易見。
第二,無論莆田鞋賣的再便宜,它生產出的鞋子始終是侵犯其他大牌鞋子的產權,在我國是觸犯法規的,即使在在我國受嚴厲打擊,但是莆田鞋依舊流通在我國各個城市。因為莆田鞋的產業鏈太大了,全國10雙大牌鞋子中有9雙是莆田鞋,很難全面清掃莆田鞋加工廠。
我認為打擊莆田鞋最有效的方法是在進行莆田鞋廠商全面清掃的同時與全國民眾進行仿冒品相關的法律知識,加大對莆田生產廠商的罰款力度,減少莆田鞋在國內的流通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