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於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類型。壹經登記保護後的圖形或者其他作品,即享受國家著作權法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他人不得隨便使用,否則則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以下幾點。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