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中央、國務院將“出口特區”名稱改為內涵更加豐富的“經濟特區”。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壹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標誌著中國經濟特區的正式誕生。
法律依據:《珠海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決定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二、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