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認公***健康問題嚴重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特別是影響那些遭受艾滋病、結核病、瘧疾和其它傳染病的國家。
2.強調需要將WTO協議下的TRIPS協議作為國家的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舉措中的壹部分來解決這些問題。
3.承認知識產權保護對於發展新藥的重要性,同時也承認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價格所產生影響的關註。
4.同意TRIPS協議沒有也不應當妨礙成員國為維護公***健康而采取措施。因此,在重申承擔TRIPS協議所規定義務的同時,確認該協議能夠也應當以壹種有助於成員國維護公***健康的權利,特別是促進所有的人獲得藥品的權利的方式進行解釋和實施。
在這壹方面,重申WTO成員有權充分運用TRIPS協議中為此而給予靈活性的條款。
5.根據上述第4款,在維護TRIPS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的同時,承認上述靈活措施包括:
a)應用國際法的習慣解釋規則,TRIPS協議的每壹條均應當根據協議所表達的目標和意圖進行理解,特別是根據該協議規定的目標和原則來進行理解。
b)各成員國有權批準強制許可,並且可以自由決定批準強制許可的理由。
c)各成員國有權決定構成國家緊急狀況或其它緊急情況的條件,可以理解公***健康危機,包括與艾滋病、結核病、瘧疾以及其他傳染病有關的危機,構成上述國家緊急狀況或其它緊急情況。
d)在TRIPS協議第3條、第4條有關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前提下,TRIPS協議中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規定應當使各成員國能夠自由地、不受幹擾地建立其權利用盡體系。
6.承認其制藥企業沒有制造能力或制造能力不足的WTO成員國按照TRIPS協議的規定有效利用強制許可有可能會遇到困難。責成TRIPS理事會在2002年底前提出解決這壹問題的方案並向WTO總理事會報告。
7.重申依照TRIPS協議66條2款的規定,發達國家成員有義務鼓勵其企業和公***機構,促進向最不發達成員國家轉讓技術。關於藥品,同意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不強迫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國家實施或適用TRIPS協議第二部分第5節和第7節的規定,同時不排除最不發達成員國尋求延長TRIPS協議第66條1款規定的過渡期。責成TRIPS委理事會采取必要措施,使之與TRIPS協議的第66條1款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