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其他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筆轉移支付;
2.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存款、現金取款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和現金本票;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資金劃轉等交易。
擴展數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擁有或者使用的國有資產擔保的借款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
第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目錄;所謂采購限額標準,是指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外,應當由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金額標準。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貨物,包括有形貨物和無形貨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為商品。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工程,是指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種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維修養護服務等。
采購項目存在不同采購對象的,以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第五條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第六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確定采購需求和制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等采購文件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商品品牌,不得制定特定產品的技術規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