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下旬,壹家機械配件廠與壹家銷售公司發生合同糾紛。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歸還配件廠的9萬元的貨款。機械廠的廠長壹怒之下提出:如果銷售公司不按期歸還貨款,將向法院申請宣告銷售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讓銷售公司在法院的破產公告中“亮醜”。想以貶低商業信譽的方式來要挾銷售公司。然而,當機械廠到法院提出宣告銷售公司破產申請時,法院明確答復對此惡意申請不予受理。\x0d\\x0d\ 這是壹起假借申請他人破產為名,來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案例。\x0d\\x0d\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於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壹)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據此規定,在企業破產宣告原因上,法院統壹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壹客觀現象來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壹法定條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x0d\\x0d\ 壹、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申請宣告破產的主體對象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x0d\\x0d\ 二、債務的清償期限屆滿,且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清償期限未滿,不發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只有已到期的債務,且債權人要求清償的情況下,才會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形。如果債務雖已到期,但債權人未提出要求清償,亦不構成破產原因。\x0d\\x0d\ 三、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與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擁有的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不能僅憑其擁有的財產數額來認定,而應對債務人進行綜合評價。如:良好的商業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有的企業信用良好,雖然資產數額小於負債,但其憑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資金正常周轉,應付各種債務的清償。即使該企業在某壹時段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認定其構成破產原因,故“資不抵債”不能稱為破產條件和原因。\x0d\\x0d\ 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處於連續狀態。債務人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必須是壹種連續狀態,而不是暫時的、短期的不能清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時會發生短期的資金周轉不靈的狀況,這僅只是壹種暫時的財務困難。隨著企業的正常運轉,這種暫時的財務困難會逐漸解決。對此,也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財產。\x0d\\x0d\ 在日常經濟生活及市場競爭中,壹些當事人惡意申請他人破產,以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目的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債權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方法,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意圖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為法院壹旦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受理了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案件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及《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則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無疑會對該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由此所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失也是難以彌補的。\x0d\\x0d\ 有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作出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壹)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x0d\\x0d\ 具體到本案中,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無法按期歸還機械廠的貨款,這只是壹般的合同違約糾紛,是銷售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遇到的暫時困難,所依法要承擔的只是合同違約責任,顯然不符合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機械廠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請銷售公司破產為由,意圖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響力和司法強制力來損害銷售公司的商業信譽,並用此手段相要挾,以達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見,機械廠存在主觀惡意,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確的,有效地保護了銷售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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