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只有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才能確定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是否是死者的遺產,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遺產是公民生前享有的全部財產權和知識產權,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是在公民死亡後產生或者因公民死亡而產生。在時間判斷上,可以明確判斷死亡賠償金不應該屬於死者的遺產。同時,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是因為死者親屬依法取得了權利,權利人並非死者本人。所以,當然不能認為權利獲得的金錢收入是死者的遺產,這壹點應該是相當清楚的。
第三,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原則上這筆錢屬於父母、妻子、子女,也就是上述人員平分這筆錢。但在實踐中,從法院判決存在死亡賠償金糾紛的情況來看,法院會綜合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 * *與實際生活狀況的關系以及合理分配。如果死者結婚後壹直和妻兒生活在壹起,只是盡了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麽他的妻兒應該得到更多的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