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采用非接觸式芯片作為機讀存儲器,為IC卡(單頁卡式),有些類似於我們現在使用的交通卡,但它比交通卡更先進,芯片存儲容量更大,寫入的信息可劃分安全等級分區存儲,按照管理需要授權讀寫,也可以將變動信息(如住址變動)追加寫入。
二是證件外表有些變化。證件正面印有國徽、證件名稱、長城圖案、證件的簽發機關和有效期及彩色花紋。證件背面印有持證人照片、登記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彩色花紋。
三是證件信息采集和傳輸采用數碼照相和計算機技術,將制證周期從90天減少到了60天。證件信息的存儲和證件查詢采用數據庫技術和網絡技術,既可實現全國聯網快速查詢和身份識別,也可以進行公安機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絡互查,實現信息***享,加強社會管理。
四是第二代身份證采用防偽膜和多項印刷防偽技術。防偽膜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定向光變色膜等技術,印刷防偽技術包括底紋精細、縮微、彩虹印刷、熒光印刷等。對於這些新的防偽措施,有些用肉眼即可觀察到,如在性別項目的位置,有定向光變色的“長城”圖案,在相片下有光變光存儲的“中國CHINA”字樣;用放大鏡人們可以看到,在彩虹印刷的底紋中有縮微字符串“JMSFZ”;如果將證件正面放在紫外燈光下,可以發現熒光印刷的“長城”圖案。
五是有效期的確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居民將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居民將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六是發放範圍擴大,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按公安部部署2004年暫不考慮此類人員發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壹條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