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
(壹)在財產權方面,有(1)自己使用並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2)收益權——獲得報酬的權利或許可權。(3)處分權。
(二)在人身權方面,有四項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發表權只是著作權的人身權的壹方面。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包括:(1)作者有權決定作品發表或不發表,何時何地發表以及什麽形式發表。(2)作者有權禁止他人發表作品。
需要說明的是,在著作權的具體權能中,發表權非常特殊。因為其只能行使壹次,作品壹旦發表就進入了公***領域,就不再存在公開與不公開的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侵害其發表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未經作者許可,第三人擅自將其作品予以公開不構成作品的發表,此時的作品仍然作為未發表作品予以保護。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法律分析: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屬於從屬關系,出版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中的壹項,出版權屬於著作權。
兩者在主體、客體、有效期各方面都有差異:
1.專有出版權主體是出版者;
2.專有出版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
3.出版者對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限期的專有出版權,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壹般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和出版權是壹個概念嗎?著作權和出版權是壹個概念嗎?隨著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多的公民更加的關註法律,不斷的學習普及法律。越來越多的公民開始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近日來,有讀者問到著作權與版權的問題。著作權和出版權是壹個概念嗎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所以說,從法律的上來講,著作權就是版權。壹、著作權即版權的原因為什麽說: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其主要理由是:第壹,無論稱著作權還是稱版權,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壹致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稱版權法的國家,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而是作者的權利,其版權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壹致。因此,稱著作權法還是稱版權法,從各國的歷史條件出發,其細微處可能有點差別,但從實質看,兩者的含義是壹致的。第二,在國際法領域,著作權壹詞和版權壹詞是通用的,可以互換。如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主發起的伯爾尼公約,其第二條兩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轉譯為著作權,在該公約英文文本中,這幾處都換為Copyright,日文轉譯為版權。第三,從我國的使用上看,著作權壹詞和版權壹詞也是通用的,其含義壹致。對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區的作者壹般譯為版權,臺灣地區的作者壹般譯為著作權,我國大陸的作者有的譯為版權,有的譯為著作權。從撰寫的論文和出版的圖書來看,雖然有的冠以著作權法有的冠以版權法,但研究的問題是相同的。二、權利種類和形式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壹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因特網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壹個接著壹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壹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壹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幹項基本權利,其中有壹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