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 /%D5%C5%D9%D7/blog/item/53282a8c83b2d015b31bba9e.html)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由此可知,權利要求書是用於確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壹份專利申請的主題是否屬於能夠授予專利權的範圍,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壹性的規定,他人的實施行為是否侵犯了專利權,都取決於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或者與權利要求的內容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審查指南又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定,現分為實質性要求和形式要求兩部分來加以說明。1.實質性要求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撰寫的實質性要求為: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明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2. 形式要求權利要求書除了需要滿足上述實質性要求之外,尚需滿足下述形式要求:(1)權利要求中包括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2)若有幾項獨立權利要求,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盡量緊靠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3)每壹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使用句號,以強調其含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4)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壹致;(5)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6)除非絕對必要時,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7)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客體;(8)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附圖標記,但必須加括號,且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制;(9)除附圖標記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須使用括號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號;(10)權利要求中采用並列選擇時,其含義應當是清楚的;(11)壹般情形下,權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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