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體上理解妳的陳述。妳所涉及的關鍵技術是壹種在得到測試結果後能自動離開被測部分的測試設備,對嗎?既然如此,我建議妳將權利要求1的要求寫成產品要求,在並列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提出用該設備進行測試的保護方法,這樣保護範圍更大。
撰寫權利要求書時,除非化合物獲得專利,壹般不允許用功能性來概括。這明顯是機械專利,不要考慮功能泛化。我的建議是:首先妳要靜下心來分析壹下B是怎麽檢測A的,根據什麽,用什麽方式,然後把這個技術流程寫得淺顯易懂,代替“檢測”這個明顯不清晰的動詞限制。同樣,B如何控制C?信號傳輸?機械連接?齒輪轉動?不要怕麻煩,準確表達這種技術方式而不是“控制”二字。如果真的覺得很難,可以試著在說明書裏寫的更清楚壹些,以便引用說明書的內容,以防被叫回去修改。
在妳的敘述中,我草擬了如下的主張:
權利要求1:壹個純機械裝置包括ABCDEG的幾個部分,其中(本段與技術領域其他同類專利相同),其特征是E能帶動B離開A。
權利要求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械裝置,其特征在於,還設有觸發器F,該觸發器在被觸碰後會解除對E的限制。
其余的債權屬於從屬債權。妳可以選擇妳更想保護的方面,也可以添加壹些其他的限制。
希望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