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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術語解釋

發明專利是指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的特征:

1.很難申請。鑒於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該發明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於實用新型,只要求在申請日以前,與現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發明強調“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說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高於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難度更大。

2、技術價值高,因為發明專利申請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要求較高,不僅需要形式審查,還需要實質審查,所以最終獲得相應專利權的發明具有較高的技術價值。比如發明專利數量可以作為申請在科技創新板上市的重要指標。此外,如果企業擁有壹定數量的發明專利,也有利於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政府資助的補貼項目。

3.權利相對穩定。即使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專利權在後續仍可能無效。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相比,發明往往更穩定,因為它們在授權過程中經過了實質性的審查。更高的穩定性使得發明專利在合作中具有更大的商業價值。

4、保護時間長,不同類型的發明保護期限不同。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從申請之日起,比其他兩類專利都長。在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對發明專利增加了期限補償制度。保護期過後,專利進入公有領域。

5.客體範圍更廣,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而實用新型的客體僅限於產品的形狀、組成或者結合所提出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此外,對於與形狀、結構或其結合無關的產品,也不能產生實用新型專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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