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解釋了專利權不同於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沒有期限,但專利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專利權的這壹特征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決定的。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它必須在發明者和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從最近十年來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尤其是那些投資大、耗時長的發明如藥品,有延長的趨勢。比如美國規定藥品的保護期為批準之日起17年,可以延長5年,歐盟也做出了類似的決定,藥品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20年,可以延長5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補充條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至少為自申請日起20年,《鄧克爾文本》也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至少為自申請日起10年。為適應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趨勢,我國1.992專利法修正案對我國65438+進行了擴展。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自申請日起計算”。但是,並不意味著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就享有獨占的實施權。根據《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專利申請應當經過記過審查批準,在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後才能正式產生。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或者使用該專利方法。就發明專利而言,由於在作出授權決定之前(自申請日起18個月),發明內容已經公開,申請人的競爭對手可能已經知道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內容,對專利權人的利益構成威脅。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使用發明的機關,在被授予專利權前未支付適當的調解費用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專利法(198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加異議制度,專利法修正案(1992)取消了專利申請的異議制度,專利局作出審查決定的日期為專利授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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