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