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和發明的區別是定義和性質、範圍和局限性、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地位、技術難度和風險、應用領域和價值等等。
1、定義和性質
發現是指通過觀察、研究、實驗等方式,首次發現或了解到某種客觀事物或現象的存在、屬性和規律;而發明則是指創造、創新、設計出壹種新的事物或方法,具有創新性、創造性。
2、範圍和局限性
發現的範圍涉及到自然界、人類社會等領域,主要強調對於未知事物或現象的認識和了解;而發明的範圍則更為廣泛,包括產品、工藝、技術、方法等等,只要是在某壹領域中出現的新事物或新方法都可以被視為發明。
3、知識產權保護
對於發現,其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賴於發現權的保護,即對於首次發現的事物或現象的保護;而對於發明,其知識產權保護則主要依賴於專利權的保護,即對於發明人或權利人的保護。
4、法律地位
發現是壹種科學成果,對於人類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發現者通常會獲得壹定的榮譽和獎勵;而發明則是壹種商業行為,對於企業或個人的商業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發明者通常會獲得壹定的專利權和商業利益。
5、技術難度和風險
發現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索事物的本質和規律;而發明則需要更多的技術手段和實踐經驗,同時需要承擔商業風險和市場風險。
6、應用領域和價值
發現的成果往往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學術價值,對於推動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意義;而發明的成果則往往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和市場價值,對於推動企業或個人的商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