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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權和網絡信息傳播權的區別

步入21世紀以後,我國經濟的發展明顯加快,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法律也逐漸完善。由於我國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規範,現在市場上的創新也越來越好,可以說有了規範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才有了知識產權遍地開花的局面,那麽大家是否了解發行權和網絡信息傳播權的區別?以下由我為您壹壹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什麽是發行權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采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制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二、什麽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眾所周知,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網絡環境下壹項重要的著作財產權,指的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三、發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區別

“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區別很清楚;“發行權”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實踐中多是提供復制件),而“信息網絡傳播權”是 “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者之間存在壹條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就絕不可能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行為。

不難看出,發行權強調的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即向公眾提供壹種包含作品內容的實體形式,在電子網絡沒出現的年代,這是常見的傳播作品的手段,其表現形式就是紙質圖書。但是,在電子網絡出現之後,在網上傳播他人作品已經不需要實體圖書的形式,而僅僅需要將其文字轉化為計算機代碼就可以任意傳播,表現形式如電子書等。在此背景下,為了與時俱進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出現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例如,在“全國首起涉及數字圖書館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指出,企業法人將著作權人的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對作品使用的這種方式,擴大了作品傳播的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超出了作者允許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的範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他人作品列入網站中,並且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合理的報酬,這種行為勢必對著作權人在網絡空間行使作品的著作權產生影響,侵犯其對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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