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1,損害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得收入歸入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同時規定違法履行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的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除非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沒有過錯。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
壹般情況下,公司應對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對其承擔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大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高管的意誌進行的,當公司犯罪時,不僅要對公司進行處罰,很多情況下還要追究高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雙罰制。在雙罰制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被理解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涉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常見犯罪包括: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妨害清算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