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與承辦法官協商是什麽意思? 應該說是承辦法官給妳調解案件吧,現在法院審理案件都要進行調解,調解的過程中可以經過承辦法官轉達對方,這是實體處理方便的問題,如果是什麽鑒定的時間、開庭的時間確定也有可能和承辦法官協商的。
問題三:法官律師行政人員責任的不同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師扮演著兩種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力,進行裁判定奪案件,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國家的政權,保持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師代表的是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職責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者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是不相同的,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事業的進程中發揮著各自的效用,正確處理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它關系到司法審判的權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們應慎之又慎,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使之發揮最大的司法效用。
壹、兩者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和事實,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但法官的義務是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官的壹切行為都應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否則就是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可知,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的職責是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辯護權、以及調查取證的權力,他的壹切行為都是在授權範圍內,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的義務是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權限和辯護權限,維護自己代理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由上可知,法官與律師在職責、義務方面是有區別的,法官是直接依據憲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審判權,處於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維護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的是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律師是依據當事人的委托授權,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協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維護自己所代表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與正義。
二、 二者的關系。
法官與律師是維系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角色,兩者的關系不是隔絕、緊張、對立、防範,而是互相協作,理解和包容、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師雖在法律活動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為法律人,應在各自實踐中同守壹條底線,***擔壹份責任,實現良性互動。為此,應在完善制度、倡導誠信、加強溝通、互相監督等方面作出細致努力。英國著名思想家培根說過: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不可太密,否則就難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兩者的關系不是隔閡,而是理解;不是緊張,而是交涉;不是對抗,而是包容;不是防範,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師雖在法律活動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為法律人,應在各自實踐中同守壹條底線,***擔壹份責任,實現良性互動。
完善制度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前提。進壹步完善和落實律師的執業保障制度、司法獨立制度,這是理順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的前提。首先要從司法體制上確立律師應有之地位和權利,保障律師意見的充分表達與被聽取。其次要切實依法保障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改革法院目前的財政撥款體制,取消法院行政級別,防止司法行政化,等等。
倡導誠信是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基礎。法官和律師不是天生的親家,也不是天生的冤家,而是同為法律人的本家。管子曰:誠信,天下之結也。意思是說,誠實和信用是聯結天下所有人的紐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
問題四:市級法院分哪些部門(科室) 除院領導之外,還有政治部、辦公室、饑察室、機關黨委、研究室、立案庭、刑壹庭、刑二、民壹、民二、民三、行政庭、執行庭(局)、法醫室、賠償辦、審監庭、法警隊、行裝處。
問題五:法官要求寫和解協議書是什麽意思 那妳同意和解不 同意就寫 不同意就不寫 和解沒有法律效力 就算妳寫了 妳再反悔去起訴還是可以的。
問題六:律師如何處理與法官的關系 我來回答妳吧。在我們這國家,律師都是對法官表達臣服的。現在律師打官司,不是看妳對法律的掌握和使用,這不是重點,而是看妳和法官還有法官所在的法院關系如何。
如何處理這個關系,唉。。。。。不想說了。。。。。。明白人都懂的
問題七: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部門職責 立案庭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依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依法審理第壹、二審管轄權異議案件,辦理基層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審理不予受理的第―、二審案件;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負責司法救助和來信來訪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立案工作事項。民事審判第壹庭依法審判第壹、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的合同等糾紛案件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項。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第壹、二審合同、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及其相關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項。民事審判第三庭依法審判第壹審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辦理相關的保全工作;審判第壹審涉外商事及涉港澳臺商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涉外商事審判工作事項。刑事審判第壹庭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壹、二審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項。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第壹、二審刑事犯罪案件;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項。刑事審判第三庭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項。行政審判庭依法審判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項。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辦理其他有關的國家賠償工作事項。審判監督庭依法辦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再審案件;負責本院案件質量檢查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項。執行局領導、監督、管理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執行本院第壹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項。司法警察支隊負責本院並指導、指揮、協調基層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重大緊急事件的安全保衛工作等;負責警衛法庭、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執行死刑;管理司法警察武器等裝備;開展司法警察業務技能訓練;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負責全市法院的計劃財務工作和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工作,監督和指導訴訟費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各項經費、固定資產、司法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務;辦理本院對外接待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司法行政裝備事項。司法鑒定處負責本院並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鑒定及相關技術工作;協助審判人員審查認定有關證據;負責本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案件的鑒定和委托鑒定;開展全市法院司法鑒定人員業務技術交流;辦理其他有關的司法鑒定工作事項。幹部人事處協助地方黨委考察、管理基層法院領導班子;辦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承辦本院......>>
問題八:基層法院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分配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十條 基層人亥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壹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問題九: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應該由法院的主審法官開具,還是由執行局的人開具的呢?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這樣的執行方式,在基層法院中,如果是法院機關的庭室審理的案件,移送給執行庭或者執行局,那麽協助執行通知書就是由執行庭或者執行局開出的。
如果是由派出法庭審理的案件,由派出法庭自己執行,那麽開出的協執就是派出法庭出的。
中院、高院也是這樣,但高院壹般沒有派出法庭,中院有的還是有派出法庭的。
所以,不壹定所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都是由執行庭或者執行局開出的。
問題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綜合部門 壹、組織幹部處(原幹部人事處)職責1.負責辦理院黨組會事務及決定事項的落實與督辦;2.負責全市法院黨建工作;3.負責本院中層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幹部的管理、考核;4.負責本院後備幹部遴選、管理、培養和使用工作;5.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的績效考核、調配工作;6.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的職級評定、晉升的審核、呈報工作;7.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的法律職務的任免提請、呈報工作;8.負責本院組織機構、編制配置、部門職責調整工作;9.負責本院、協助基層院法官及幹部的招聘、遴選、錄用工作;10.負責本院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領導班子考核、任免工作;11.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工作紀律、作風督導檢查工作;12.負責對基層法院班子協管具體工作;13.負責協助基層院機構編制、法庭設置、更名和撤消工作;14.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二、法官管理處(原基層工作處)職責1.負責本院及基層院法官任前審核、續職審核及補員審批、呈報工作;2.負責本院及基層院法官等級評定、晉升、取消的審核、呈報工作;3.負責本院及基層院司法警察警銜授予、晉升、取消的審核、呈報工作;4.負責本院及基層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官證、工作證、其他證件的制發及日常管理工作;5.負責協調全市法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管理工作;6.負責全市法院因公犧牲的法官的申報、撫恤金發放工作;7.負責全市法院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8.負責本院事業單位及其他聘用人員的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9.負責本院法官及幹部的工資、福利、津補貼、退休、辭退工作;10.負責本院及基層院法官及幹部的人事信息統計和呈報工作。三、宣教處職責1.負責指導全市法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負責全市法院培訓工作;3.負責全市法院宣傳工作;4.負責全市法院集體和個人的評先、獎勵、表彰等工作;5.負責組織協調對外新聞發布會、對本院采訪、接待及處理工作;6.負責協調本院處級幹部輪訓工作;7.負責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四、老幹部處職責1.負責組織本院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2.負責組織本院離退休幹部的安置、醫療保健、報刊訂閱、健康療養、參觀考察、組織文體活動等工作;3.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增補工資、福利費用、補貼,走訪離退休幹部等工作;4.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事及善後處理事宜;5.負責承擔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五、機關黨委職責1.負責本院機關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2.負責組織安排本院民主生活會、黨組中心組學習會的事務工作;3.負責機關目標考核工作;4.負責組織安排工、婦、團組織的相關活動工作;5.負責制定本院黨員發展規劃及落實工作;6.負責本院機關的計劃生育工作。六、辦公室工作職責1.負責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2.負責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承擔會議記錄的整理和會議記錄的編寫工作;3.負責院長信件的回復和交辦、督辦工作;4.負責上級機關及領導的交辦、轉辦事項的督辦工作;5.負責省院和最高院通報、季報的起草和報送工作;6.負責本院文件的收發、轉辦、借閱等管理工作;7.負責本院的保密工作;8.負責院印和印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9.負責院黨組及本院文件的編號、打印、發送工作;10.負責做好上級機關和外來單位來我院的接待工作;11.負責本院的文印工作;12.負責本院行政值班工作;13.負責本院公務用車的車輛調度和管理工作;14.負責招待所的管理工作;15.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七、司法行政裝備處工作職責1.負責本院的財務工作;①負責本院年度財務支出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