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技術事實、損害賠償等事實查明的客觀需要,專家輔助人制度、技術調查官制度等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廣泛應用。《知產證據規定》第27、28、29條分別對證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技術調查官出庭作出規定。
《知產證據規定》第27條旨在強調證人以出庭作證為原則,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其證言必須進行質證。需要註意的是,遠程在線參加庭審也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之壹,不屬於證人未出庭的情形。第28條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僅對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申請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詢問,也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申請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詢問。司法實踐中,還有雙方當事人申請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互相質詢的情形,對於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第29條是對技術調查官出庭的規定,強調其可以在庭上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訴訟參與人。技術調查官制度是知識產權領域較為特殊的事實查明制度,技術調查官的身份定位、具體職責、意見效力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幹規定》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