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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企業和離職員工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

1、權屬糾紛,涉及技術成果是否屬於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技術成果。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需要註意的是,根據目前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雖然員工個人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如果對專利權屬沒有約定,法律傾向於保護完成創造的人,即員工個人。

2、商業秘密糾紛,涉及員工或相關人員是否侵犯單位的技術秘密,員工是否違反保守技術秘密的約定。事實上,很多科技型企業的最新技術研發成果,在提交相關專利申請之前,壹般選擇通過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在實踐中,不乏員工在離職時拷貝大量文件資料或因泄露核心技術機密,對以技術創新為生命線的企業造成致命打擊的案例。

3、涉及獎勵報酬,我國專利法中有明確的關於員工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後應獲得獎勵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關於單位是否應當向員工個人支付獎勵和報酬以及支付的具體數額的案例。此外,還有很多案件涉及員工個人或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即員工離職後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或在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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