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國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壹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第九條 申請項目應符合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國家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第十條 申請項目應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壹)項目申請表(由科技部統壹印制);
(二)項目建議書(由申請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內容框架編寫);
(三)項目建議書的附件(與項目建議書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專家評議意見、相關單位的項目推薦意見)。第十壹條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和框架壹般應包括:
(壹)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現在研究基礎、特色和優勢;
(四)應用或產業化前景、科技發展或市場需求;
(五)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七)年度計劃內容;
(八)主要研究人員和單位簡況及具備和條件;
(九)經費預算;
(十)有關上級單位或評估機構的意見。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不同類型項目的建議書可有所側重,或根據需要增加新的內容。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必須嚴格按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渠道、方式、時間執行。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匯總、審核;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後直接申報,最終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受理。第十三條 經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或由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討論、咨詢和審查後,符合條件並通過審查的項目,可以進入可行性論證或評估。第十四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論證或評估工作。第十五條 可行性報告內容和框架壹般應包括:
(壹)項目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開發現狀和發展趨勢(包括知識產權狀況);
(三)擬承擔單位的技術優勢和條件;
(四)項目目標、研究內容和關鍵技術;
(五)技術路線方案、課題分解;
(六)經費的預算;
(七)年度進度和目標;
(八)預期成果;
(九)項目負責人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介紹;
(十)有關上級單位的意見。第十六條 可行性論證或評估報告應對項目給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復議的明確結論意見,並交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負責審核。對論證結論“需作復議”的項目,申請者應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然後將修改完善後的論證報告送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進行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