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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的上訴流程是怎樣的?

可在收到壹審法院判決後65,438+05天內向壹審法院主審法官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二審會終結審判。

案件進入再審和再審步驟之前沒有所謂的上訴,這涉及到法律實務。壹般情況下,判決還會在幾天內指定可以在哪裏提起上訴。上訴狀就是寫上訴狀,寫明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的二審程序:

1,記錄在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應直接作出。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交談)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句子。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民事案件的上訴費用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上訴請求來確定。

根據《交納訴訟費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每份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索賠登記,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擴展數據:

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在法定期間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適用的程序。

概念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上訴模式

上訴可以通過上訴或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抗議模式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

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試用模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綜合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理。

二審程序性調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制。* * *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

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根據第壹項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4.發現第壹審法院有下列違法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違反《公審法》的規定。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

我國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壹項審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人民政府網-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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