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是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世界版權公約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壹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該條約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範圍;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壹定版權標記。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繳納會費。但是,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這也是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這壹法律特征的體現。
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特殊作品的期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j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