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壹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中,由於駕駛員的開車不慎導致張林受傷,對於張林的人身損害,因由張林所在的單位(即該進出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侵權責任法》裏的規定損害事實只包括侵害權利(壹般指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和侵害法益(指隱私、壹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商業秘密)。
但對於純粹經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中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是純粹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則救濟(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合同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侵權損害賠償,但受可預見規則限制。(2)當事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的,原則上,受害人不得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則可以(例如《證券法》裏規定證券欺詐給股民造成投資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會帶來的經濟損失屬於純粹經濟損失,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張賠償因取消演唱會造成的經濟損失。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