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原有的經濟模式中,立法更關註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的發展。相對而言,中小企業的發展還沒有成為社會經濟構成的重點,相關的法律保護才剛剛起步。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和政策上:
針對性立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
政策在我國中小企業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00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
第二,反壟斷法中對中小企業的特殊保護
在我國以往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體系中,雖然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和招投標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市場秩序的公平性還存在很多不足。我國2007年8月30日頒布的《反壟斷法》對於規範交易秩序,建立和保護良好的競爭環境,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在良好的競爭環境中參與競爭具有重要作用,其對企業合並的控制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將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通過豁免條例對中小企業的合並行為進行特殊保護,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反壟斷法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具有以下特點:
(壹)公平市場秩序的建立從主體地位的角度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前提。
《反壟斷法》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總體立法宗旨[2],確保了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基礎,奠定了規範的競爭秩序,從而從法律地位層面保障了中小企業的平等發展。
(B)禁止壟斷行為確保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反壟斷法》禁止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其市場配置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3],使中小企業與大型(包括特大型)企業站在同壹起跑線上,避免了競爭中的天然劣勢,保證了中小企業良好的發展空間[4]。
(三)對行政壟斷的規制間接提高了中小企業的地位。
雖然《反壟斷法》只是從原則層面對“行政壟斷”進行了規制,尤其是在執法方面,還停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有的層面,但畢竟國家已經從競爭基本法的角度表達了這壹概念,即對行政壟斷的打擊。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影響巨大的行政壟斷,有時可能起到保護地方中小企業的暫時作用,但從長遠發展來看,對中小企業是不利的,也沒有增強其競爭力,更何況很多時候,行政權力保護的基本上是大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因此,筆者認為,打擊行政壟斷直接規範了政府行為和行業管理企業(基本是大企業)的經營行為,從而間接提升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和法律地位。行政權利幹預形成的壟斷領域被打破,使中小企業客觀上獲得了與大企業同等的經濟地位,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壟斷行業,拓寬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
(四)必要的“豁免制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特殊保護
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結成價格聯盟,限制商品數量,以壟斷協議的形式瓜分市場,這種行為在各國競爭法中都有規定,但由於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利益,因此可以豁免,因為反壟斷法保護競爭的目的是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社會利益。《反壟斷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規定“為了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其競爭力”[5]不適用本法。這壹規定使得中小企業的“協議”(合法)不受《反壟斷法》禁止。這壹“豁免”為中小企業發展鋪平了道路,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符合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