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法律服務服務供給有效不足。壹是公***法律服務的方式和供給內容與老百姓的實際需求意願有壹定的偏差“問需於民”還有待加強;二是適應特殊人群日益增長的法律問題服務需求成為亟待解咨的問題。
三、公***法律服務的監督和績效評估不健全。參與公***法律服務的人員部分是在冊律師和專業的法律工作者,他們領取少量補貼,多數靠公益情懷和社會責任。如何整合利用好這些資源,實現長效運轉,是未來公***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還有,尚未建立健全公***法律服務的質量標準和服務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失信懲戒機制。
四、公***法律服務宣傳力度有待加強。壹是群眾對公***法律服務的內容和功能缺乏系統的了解,知曉率認知度較低;二是法治宣傳創新程度不足,基本處於傳統普法的狀況,普法針對性、實用性、新穎性不足,效果不大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