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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怎麽辦

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在法定期限內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壹、法律的最終作用:

1.就是維護社會秩序,

2.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二、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1、普遍的有效性,在壹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壹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三、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限定的那樣做法,必須服從。法律奏效的範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奏效的時間和終止奏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奏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麽人奏效,如有的法律適用於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於壹部分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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