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訴訟業務
(壹)咨詢及文書業務
1、法律咨詢及代寫訴訟文書。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托書、遺囑等;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專項法律業務
1、公司專項法律業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壹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並、企業的租賃、承包、托管、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築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業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準備、代為報批等事務;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土地征用、國有土地出讓、轉讓中的涉法事務;拆遷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投標文書的準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合同履行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抵押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業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存、貸款法律業務,票據、信托、外匯法律業務,期貨、債券法律業務,租賃法律業務,國際結算、國際融資法律業務,保險法律業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等領域的法律業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代理,產權管理協助,產權轉讓代理,專項知識產權代理,權屬代理,侵權代理,技術對比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技術合同法、信息網絡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業務。
5、商帳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三)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務資信調查
2、見證
3、公證。
4、代理合同、協議的談判、協商、草擬、審查、修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