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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先原則的在刑事法律中

隨著司法實踐中的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刑民之間的界限越來越難以區分,而相關的規範又極為匱乏,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和無序,因此本文擬結合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刑民交叉現象對刑事優先原則在具體領域的適用和限制加以探討,並力圖就其適用程序的完善提出壹些有用的建議。 (壹)知識產權領域中權屬不明的刑民交叉案件

有些知識產權犯罪往往需要事先對涉案的權利歸屬進行確權,唯有如此方能進壹步界定犯罪是否成立,如家族企業***同開發創造的商標、專利,後因不規範的家族財產分割而產生的家庭成員間的假冒註冊商標、偽造註冊商標或者假冒專利等行為。而確權所采取的方式程序及其所依據的法律都屬於民事範疇。因此在有關知識產權權屬不明的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應當排斥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相反,應當提倡民事優先,即在民事已經確權的基礎上才能有刑法的介入。

與此相關,在知識產權權屬明確的情況下,即使存在超過犯罪成立限度的侵權行為,也不應壹概主張刑事的優先介入。例如侵犯商業秘密成立犯罪的標準是造成被害人損失50萬元以上,如果侵權行為造成60萬元的損失,雖然行為已經可以構成犯罪,但刑事也沒有必要優先介入。因為這是壹種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的競合,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交叉。

由於這類案件與私權利結合較為緊密,民事程序的最先救濟更容易消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因此在這壹領域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限制刑事手段的優先介入既有利於當事人間糾紛的和解,保持商事和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有利於避免刑事司法資源的無益浪費。

(二)經濟領域中因財產權益歸屬不明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壹些公司和企業在成立之時或者在股權變動之時因種種原因,其真正的權利人與工商登記的權利人出現了不壹致,以至於在後來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股權歸屬的爭議,同時也出現了“職務侵占犯罪”的可能。對此類刑民交叉的案件,許多本非真正的權利人為了奪取股權,不惜動用公安機關的力量,借用刑事優先原則,將真正的權利人以職務侵占罪問罪後占有股權。如號稱“海南第壹奇案”的“億萬富翁壹夜被剝奪財產案”,就是壹個典型事例。

在此類公司股權歸屬不明情況下去查辦職務侵占犯罪,簡直是本末倒置。因為行為人侵占的是自己的財產還是侵占他人的財產,這樣壹個最基本的問題都沒弄清楚,何來侵占之有。有的甚至是股權歸屬糾紛已進入民事訴訟,法院民事審理尚未果而股權糾紛的另壹方當事人卻已被刑庭判決犯職務侵占罪入獄了。這無疑是極其荒謬的。

我們認為,在此類案件中由於民事部分的審理結果直接決定著刑事判決的認定,理應先民後刑,不能刑事優先。只有先對股權歸屬進行民事確權,而後才能視歸屬情況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且刑事先行介入往往導致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作為民事部分的股權糾紛的認定中不可避免的處於劣勢。不光自己無法正常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反而要與得到強大公權力支持的相對人就此對簿公堂,這實際上是壹種間接的“入罪”,是違背程序正義的基本理念的。

(三)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刑民交叉案件

在我國,公民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在憲法之外還受到民法和刑法兩大實體法的雙重保障。因此也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刑民交叉。實踐中比較多見的是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涉及重婚犯罪或其他婚姻家庭犯罪,從而產生刑事和民事何者為先的問題。

由於此類案件關系到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當事人間通常存在著難以理清的特殊關系,所以沒有必要讓當事人等到刑事判決結果後才提出離婚訴訟。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多使用自訴和民事訴訟方式不光有利於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諧,也有利於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如果壹味強調維護社會秩序,采用刑事優先,更可能適得其反。 除上述幾個領域外,在大部分經濟和民事領域中,刑事優先原則都有其適用的價值和意義。但是適用與限制是並存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種情況當中。

(壹)合同類糾紛中的刑民交叉案件

實踐中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出現在合同類案件中,合同類案件中的刑民交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壹種是最典型的合同欺詐類案件,由於合同詐騙與民事合同欺詐糾紛之間的標準難以直觀把握,又由於法律規定的模糊、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匱乏等原因,使兩者往往存在著交叉與競合。

另壹種是當事人間的合同糾紛涉及到雙方或第三人的經濟犯罪行為,同時出現了針對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和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引發的刑事程序刑民交錯的競合情況。上述每壹種類型內部又分別可誘發不同的情況。

對於第壹類刑民交錯現象,壹方面要堅持以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刑事介入的前提,另外要從有利於證據的收集與保全出發,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第二種情形的刑民交叉案件,則應當區別對待,而不能使刑事優先原則在適用中絕對化。例如在《合同法》正式確立了表見代理制度以後,在某些場合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並不影響到合同主體民事責任的承擔,此時就不應拘泥於刑事優先原則,而應允許刑民同時進行。

(二)金融投資領域中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在金融領域的主要表現有:

1、.同壹主體在壹般金融欺詐行為與金融詐騙犯罪之間的交叉競合,如虛開票據騙取財物的行為;

2、同壹主體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金融犯罪與壹般金融糾紛所產生的刑民交叉;

3、金融糾紛案件牽涉到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所產生的刑民交叉。

如在將刑事優先的爭論引向白熱化的“股市第壹案”銀廣夏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中,銀廣夏事件直接責任人員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及涉案會計師事務所責任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的刑事訴訟程序,與遭受重大損失的股東和投資者針對銀廣夏的證券虛假陳述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就產生了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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